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9)最高法民申537號、538號、542號、544號,再審申請人杜宇翔、楊慶城、趙國忠、鍾軍忠因與本公司、塔什庫爾幹縣金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鋼礦業”)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終672號、673號和(2017)最高法民終47號、48號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已立案審查。
本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在巨潮資訊網上對本次訴訟事項進行了披露,詳見《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010)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杜宇翔、楊慶城、趙國忠、鍾軍忠
再審被申請人:金嶺礦業、金鋼礦業
(二)有關本案的相關進展情況
金鋼礦業原股東杜宇翔、楊慶城、鍾軍忠、趙國忠(原告)于2014年12月起诉本公司(第一被告)、金钢矿业(第二被告),诉称2009年8月及10月,原告与第一被告金岭矿业签订《收购新疆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公司陆续支付了合计 29,315,486.28元股权转让款,但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要求金岭矿业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153,752,433.72元,金钢矿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15年7月,金岭矿业对其进行了反诉,称金鋼礦業原股東持有金钢矿业股权期间该公司未取得相关区域的探矿权及其采矿权,故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金岭矿业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无权证采矿权部分交易无效,并要求原告归还由于其他第三方诉讼造成的损失及办理乔普卡采矿权支付的费用等共计 6,725萬元。
2016年4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的诉讼请求;驳回金岭矿业的反诉请求,此为一审判决。随后金岭矿业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均提起上诉。
2018年4月,最高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作出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金嶺礦業及杜宇翔、楊慶城、鍾軍忠、趙國忠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410,729.66元,其中由金岭矿业负担481,506.23元, 由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负担 929,223.43 元;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2018年11月23日,再審申請人杜宇翔、楊慶城、趙國忠、鍾軍忠因與本公司、金鋼礦業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最高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終672號、673號和(2017)最高法民終47號、48號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已立案審查。
上述內容詳見本公司2014年7月12日、2018年8月11日、2019年3月16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14-021)、《關于訴訟終審判決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23)、《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010)和在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和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訴訟事項進展情況。
(三)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1、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
2、請最高法院依法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4號、15號、16號、17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判決;
3、請最高法院依法撤銷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672號、673號《民事判決書》和(2017)最高法民終47號、48號《民事判決書》;
4、判令被申請人金嶺礦業、金鋼礦業向申請人杜宇翔、楊慶城、趙國忠、鍾軍忠支付155,334,291.57元股權轉讓款;
5、請最高法院依法判決本案一審、二審的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請人金嶺礦業、金鋼礦業承擔。
三、本次訴訟的裁定情況
杜宇翔、楊慶城、趙國忠、鍾軍忠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杜宇翔、楊慶城、趙國忠、鍾軍忠的再審申請。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裁定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産生影響。如該事項有其他進展情況,本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37號;
2、《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38號;
3、《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42號;
4、《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44號。
特此公告。
山東金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6月12日